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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3、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等方式。
4、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5、各级党组织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6、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以及一定比例的基层群众代表等。
7、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8、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9、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10、各级党组织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11、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2、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13、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